第一條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批準的《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構調整方案》(廳字〔2019〕4號)和兵團黨委辦公廳、兵團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機構調整方案〉的實施意見》(新兵黨辦發〔2019〕14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兵團水利局是兵團行政工作部門,為正廳級。
第三條兵團水利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兵團黨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兵團水利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兵團重大水資源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兵團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兵團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兵團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兵團轄區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團場(鎮)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兵團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核準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利資金安排建議并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兵團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兵團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貫徹執行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兵團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兵團管轄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開展兵團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七)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兵團水利設施網絡建設。指導重要河流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庫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庫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庫水系連通工作。
(八)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兵團具有控制性或跨師市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兵團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和監測預報。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兵團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團場連隊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一)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貫徹執行水利工程移民政策,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等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兵團境內、兵地重大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兵團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指導兵團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兵團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兵團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辦理國際河流有關涉外事務。指導水利外資工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兵團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參與自治區編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五)完成兵團黨委、兵團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兵團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庫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